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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积极分子” 评选方案

来自:南安一中    发布时间:2018-01-02    阅读数:26668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颁发的《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三好学生”评选 1.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奋斗,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维护社会公德,敢于抵制不良行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道德指标评定等级为优秀。 (2)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创新,自觉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学习成绩优良,并修得本学年所学科目应得的学分。校级“三好学生”候选人成绩要求:高一年段期中、期末成绩平均名次在年段前30%之内;高二年段理科期中、期末成绩平均名次在年段前30%之内;高二年段文科期中、期末成绩平均名次在年段前30%之内。 (3)县级“三好学生”候选人必须从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成绩要求期中、期末成绩平均名次在年段前25%之内;省级“三好学生”候选人在市级“三好学生”中产生,成绩要求期中、期末成绩平均名次在年段前15%之内。 (4)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课余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两操”及校运会。体育考试成绩在72分以上,考查成绩及格或达到国家体育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生活情趣健康向上。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品质。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并修得本学年应得的学分。 (7)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无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无旷课行为。 2.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实验班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0%,其余班级“三好生”的名额为每班4人。 (2)“三好学生”的评选于每学期的开学预备周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材料由班主任组织填写《南安一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积极分子》审批表,最后报送政教处审批。 (3)政教处审批确定后,在新学期的开学典礼上颁发证书和奖品。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1.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学生方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参照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2)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处处以身作则,作同学的表率,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批评和抵制不良行为,并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密切联系同学,坚持实事求是,关心同学进步,能深入了解并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情况以及转达同学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发扬民主作风,虚心倾听不同意见,善于发现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成为学校、老师的得力助手。 2.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于每学期开学预备周进行评选,每班1个名额。 (2)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材料由班主任组织填写《南安一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积极分子》审批表,最后报送政教处审批。 (3)政教处审批确定后,在新学期的开学典礼上颁发证书和奖品。 三、“学生积极分子”评选 1.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地配合老师做好班级、学校有关工作。 (2)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进步明显。尊师敬友,乐于助人,主管关心同学。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批评和抵制不良行为。 (3)团结同学,坚持实事求是,关心同学进步,能深入了解并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情况以及转达同学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发扬民主作风,虚心倾听不同意见,在学习生活中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2.评选办法 (1)学生积极分子于每学期开学预备周进行评选,每班5个名额。 (2)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材料由班主任组织填写《南安一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积极分子》审批表,最后报送政教处审批。 (3)政教处审批确定后,在新学期的开学典礼上颁发证书和奖品。 南安一中学生违反纪律处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普通高中学生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四条  凡一学期迟到累计达10次者给予年段通报批评;累计达20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达3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旷课(有事、有病必须提前请假,并经教师准假,否则视为旷课)。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超过40节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经老师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有吸烟、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在校内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最高等级处分。因打架致人伤亡者,应负责赔偿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触犯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凡在QQ、微博、微信等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诋毁他人、散布谣言者,传阅黄色书刊,看黄色录相、影视者,一经发现证实,视情节轻重及改正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最高等级处分。 第十条  偷窃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如数退回赃款、赃物(损坏要折价赔偿)。对多次偷窃、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触犯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敲诈勒索他人钱物,或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最高等级处分,触犯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进入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电脑)游戏机室、桌(台)球室、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有谈恋爱行为者,给予教育引导;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家长带回教育。 第十四条  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行为不文明者,给予年段通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发生戏弄、侮辱、恐吓他人事件,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后果的,要赔偿一切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恣意起哄、怪叫、吹哨、呐喊、围观,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生未经生活指导老师同意留宿外人,或在宿舍里使用明火、私接电源者,除没收用火用电的器材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因违纪酿成事故者,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翻越栏杆、围墙,攀爬危险物体,夜间攀爬宿舍楼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酿成事故者,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浪费粮食、水电,带饭菜到学生宿舍用餐的;随地吐痰、随处泼水、随便乱丢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在墙壁上留下鞋迹、脚印、球印或其他污痕,或以墨水、颜料、粉笔、铅笔、刀子等故意污损破坏校园环境者,责其粉刷修理,并视污损破坏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不慎毁坏公物应主动赔偿。有意涂改墙报、宣传标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故意损坏门窗、课桌椅、床铺等公共财物的,除按公物保管制度赔偿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攀折、破坏、踩踏花草树木者,责令其补种,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该科成绩按零分计算、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操行评定降一等,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作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社会上有敲诈、偷盗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回校后给予给予警告至最高等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人多次违反纪律受处分的,处分的等级可逐次升级,对屡次处理不思悔改者,要求家长带回教育或劝转。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查,属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校长批准撤销;属记过、记大过的,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方可撤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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